(2015)济阳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新元与张长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元,张长江,杨云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朱新元,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相勇,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长江,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杨云涛,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锦冲,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朱新元诉被告张长江、杨云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健超陪审员 杜善连陪审员 周先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