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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1027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焦敬娟,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焦敬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原告现已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已无法忍受再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综上,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两人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双方在婚前及婚后起初夫妻感情较好,有时也因一些家务琐事争吵过,但此对双方感情并无多大影响。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于2015年10月与被告分居生活,后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故在离婚诉讼中,尽最大努力挽救即将破碎的家庭,促成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法院社会义务也是职责所在。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婚前及婚后起初感情较好,双方在婚后日常生活中虽因家事务及其他事情时有争吵,但对夫妻感情影响不大,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不计前嫌、彼此理解体贴和关心,双方的婚姻是可以维持的。故合议庭决定原、被告一个机会,不准双方离婚。希望原、被告珍惜这次机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解决矛盾,共同携手创造一种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现原告提出离婚要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