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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88号原告娄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因自行调解,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