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688号原告娄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因自行调解,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