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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叶桂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叶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梧州市大学路25号。负责人彭毅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柱、程万庆,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叶桂松,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叶桂松存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9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邝馨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