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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程旺枝、方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旺枝,方淑英,毕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程旺枝。被执行人方淑英。被执行人毕文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婺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毕文忠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千六百五十七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危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