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30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程旺枝、方淑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旺枝,方淑英,毕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程旺枝。被执行人方淑英。被执行人毕文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婺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毕文忠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千六百五十七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危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