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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先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市先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817号原告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24层A2.B,组织机构代码67610416-8。法定代表人罗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燕,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先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5019-3。法定代表人陈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先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马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