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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石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波与章三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章三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石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义县。被执行人:章三九,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章三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安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2012年5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利息6万元,并付给申请执行人预交的诉讼费169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该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分文未还。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申报财产通知书等,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2012)安石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龙审 判 员  熊林冲代理审判员  李赟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