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勇成与张广斌,深圳澳尼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成,张广斌,深圳澳尼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46号原告林勇成,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淑婷,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广斌,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深圳澳尼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广斌。本院正在审理的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勇成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勇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5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5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刘 启 玲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