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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振伟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伟,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216号原告郭振伟。被告孙浩。原告郭振伟诉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振伟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好,被告孙浩同意分批归还其借款为由,于年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郭振伟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郭振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喜良人民陪审员  薛占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