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振伟与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伟,孙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216号原告郭振伟。被告孙浩。原告郭振伟诉被告孙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振伟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好,被告孙浩同意分批归还其借款为由,于年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郭振伟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伟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郭振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云人民陪审员 李喜良人民陪审员 薛占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