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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谭春艳,孙光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被执行人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谭春艳。被执行人孙光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谭春艳、孙光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开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