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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邢恩玲与邢印宽、周翠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恩玲,邢印宽,周翠侠,张本华,李海华,董小羊,李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600号原告邢恩玲,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晓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印宽,农民。被告周翠侠,农民。被告张本华,农民。被告李海华,农民。被告董小羊,农民。被告李香玲,农民。原告邢恩玲诉被告邢印宽、周翠侠、张本华、李海华、董小羊、李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徐州市东黄集“东泰投资信贷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未进行登记注册,系非法成立,被告以投资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许诺高额回报,现已查明,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10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认为,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恩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本院全额退回给原告邢恩玲。审 判 长  朱信鑫人民陪审员  陈益华人民陪审员  邵明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