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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翠香与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香,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肥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孙翠香,个体工商户。住肥城市。被告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单位住所地肥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正,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成刚,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翠香与被告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翠香,被告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以下简称老城中学)的委托代理人刘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翠香诉称,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以归还山东标准化学校验收实验室设备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4月23日前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未还。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老城中学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老城中学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是事业单位法人,所有经济往来均有财政收支,被告从未授权董强向原告借款,原告既没有向被告交付借款,该借款也没有进入被告单位账户,而是由董强个人占有和支配,该借款应属于董强的个人借款,与被告无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该借款的实际借款人董强已携款失联,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告已报案,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告老城中学以学校省标准化验收实验室设备还款为由,向原告孙翠香借款现金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孙翠香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元),用于山东省标准化学校验收实验室设备还款,于2014年4月23日前还清。老城中学董强2014、1、23”。该收据加盖了“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公章。原告孙翠香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原校长董强10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2015年1月15日,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老城中学自2010年7月9日使用单位公章的名称为“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2012年因学校公章名称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不符,被告将公章名称改为“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该借款经办人董强原系被告老城中学法定代表人,2000年12月份担任该校校长,2015年1月30日被免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原件、银行存单、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关于公章名称说明,任免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老城中学以学校省标准化验收实验室设备还款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老城中学作为借款人负有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老城中学关于被告未授权董强向原告借款,该借款也未入单位账户,由董强个人占有和支配,应属董强个人借款,与被告无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辩称,本院认为,该借款是由被告老城中学原校长董强经办,借款发生时,董强系被告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其代表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在借据中载明借款用途为学校省示范市验收实验室设备还款,同时加盖了被告单位公章。因此,董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人以该单位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对其因签订该借款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老城中学辩称该借款借据中加盖的“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初级中学”公章,已于2012年3月2日作废,学校公章名称已更换为“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董强用学校作废的公章借款证实了涉案借款系其个人借款。本院认为,根据相关部门规定,印章作废应在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刻制手续,并在刻制后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借据中加盖的公章已公告声明作废,因此被告在借据中加盖该公章仍代表单位行为,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翠香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肥城市老城街道初级中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新人民陪审员  张钦华人民陪审员  董玉堂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