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保歌与侯永磊、侯永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歌,侯永磊,侯永超,马清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979号原告张保歌,女,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永磊,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永超,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清爱,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侯永磊之妻。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法、睢林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歌诉被告侯永磊、侯永超、马清爱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保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永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歌撤回对被告侯永磊的起诉。助理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