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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保歌与侯永磊、侯永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歌,侯永磊,侯永超,马清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979号原告张保歌,女,197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永磊,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永超,男,1971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清爱,女,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侯永磊之妻。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法、睢林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歌诉被告侯永磊、侯永超、马清爱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保歌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永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歌撤回对被告侯永磊的起诉。助理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