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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362号原告: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协议离婚,故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卫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