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362号原告:倪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红,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协议离婚,故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卫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