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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字第1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叶忠才与叶华兵,陈胜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才,陈胜容,叶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字第1513-2号原告:叶忠才,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陈胜容,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叶华兵,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才诉被告陈胜容、叶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忠才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忠才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叶忠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云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