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张命武、张焕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张命武,张焕武,张敬泽,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46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负责人刘亚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命武,农民。被告张焕武,农民。被告张敬泽,农民。被告李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诉被告张命武、张焕武、张敬泽、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另行通知后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