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4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丰硕与被告王宜宣、王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硕,王宜宣,王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张丰硕,男,生于2008年12月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陈瑞琴,女,生于1973年12月6日,汉族。被告王宜宣,男,生于2009年2月23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凯,男,生于1984年11月16日,汉族,系被告之父。被告王凯,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丰硕与被告王宜宣、王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丰硕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丰硕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宜宣、王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丰硕撤回对被告王宜宣、王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丰硕负担。审 判 长 孙彦伟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