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玉辉与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辉,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782号原告王玉辉,农民。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地址绥中县马家大桥西300米北京现代4S店。法定代表人谢刚亭,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震华,系该分公司4S店总经理。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20号5-8号。法定代表人张方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刚,该公司项目经理,地址沈阳市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大陆如意家园30号5-27.原告王玉辉诉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辉,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震华,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绥中4S店的装修工程。经过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同意,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的理石工程增加项目以5000元的价格包给了原告。并经三方同意,约定完工后这5000元工程款支付给了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不认。由于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和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互推拖不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工程款5000元,诉讼费、邮寄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辩称,其公司装修与王玉辉没有任何关系,只与张方武有关系,委托张方武装修,并在2013年9月25日将最后一笔款项付清。至于张方武委托王玉辉装修中的理石款项被告并不知情。被告已将30万元的装修款给付张方武完毕,自2013年9月25日给付完毕已两年有余,所以王玉辉如果要款也应该向张方武要款。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工程款是室外理石工程的增加项目;被告4S店自己找的施工人员,并承诺直接付款给原告5000元(三方约定),本公司预算及合同内不包括室外理石工程增加项目;4S店也未给付本公司增加工程项目工程款,所收到的工程款是预算和合同内三十万整,增加项目工程款本公司一分钱也没收到,法院可以查4S店财务付款记账单及预算合同书便一清二楚。所以,第二被告不承担原告王玉辉室外理石工程增加项目工程款5000元,也不承担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北京现代4S店进行装修,将其中的理石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款为5000元。原告完成该项工程的施工后,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拒付原告工程款,称该款已支付给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该工程款并未支付应由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给付。另查明,2012年10月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绥中4S店签订了一份《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为电工人工费及材料,大白人工费及材料,木制人工费及材料,各工种只包括1200平米以内的装修施工人工费及辅材,工程价款为30万元,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提交了工程预算,其预算费用为303516.5元,双方合同中不含理石(购买)及室内外理石铺设。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后,向被告交付了工程成果,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向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30万元工程款。另查明,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理石工程增加项目,经原被告三方协商一致,该工程由原告施工,价款由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上列本院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明两张,第一被告提供的收据8张,第二被告提供的承包合同复印件和工程预算书载卷为凭,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承揽任务,向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应承担给付原告报酬的民事责任。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主张工程款应由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二被告之间的《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未包含理石工程项目,且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预算书》中预算30余万元费用中不包含理石工程费用,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给付原告王玉辉工程款5000元。二、被告葫芦岛市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逾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20元,由被告葫芦岛路塞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绥中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岩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人民陪审员 万贺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