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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河北宝华板材有限公司、何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宝华板材有限公司,何芳,邢台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邢台市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宝华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106国道东侧。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于桂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芳。委托代理人赵毅,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士勇,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台市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建设路49号,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于桂华,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大道179号,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兵,该公司职工。原审第三人邢台市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39号,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陈旭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檀会敏,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北宝华板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河北宝华板材有限公司与何芳就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受理,(2015)西民初字第1286号,该案尚未审结,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