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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3196号原告罗某。被告黄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傅馨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黎柳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