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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正清与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清,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933号原告潘正清。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夏南路11号。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正清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正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正清对被告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华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正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潘正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廉敏华书 记 员  严露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