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自荣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自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终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自荣,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双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自荣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自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4月20日晚,吸毒人员宋某在席某和朋友谢某租房里打电话给被告人王自荣,要求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当天19时许,被告人王自荣赶到双峰县永丰镇玉盘小区附近席某的租房内,把一小包毒品冰毒(约0.4克)和半粒红色的麻古(约0.05克)卖给席为民,王自荣拿到席某放在桌上的200元钱后离开租房。席某和宋某及谢某的朋友毛某随后在租房内吸食了从王自荣处购买的冰毒和麻古。2015年4月2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双峰县城金阳宾馆507房间内抓获被告人王自荣,从王自荣处查获冰毒疑似物净重6.7764克,查获麻古疑似物净重1.4943克。经鉴定,从王自荣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麻古疑似物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被告人王自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7余克。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王自荣的年龄、身份等个人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20日晚,在双峰县永丰镇金阳宾馆507房,被告人王自荣和吸毒人员蒋某被抓获。3、通话详单,证明王自荣所用的手机在2015年4月20日晚与席某所的手机有多次联系。4、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宋某、席某、毛某的尿液苯丙胺类毒品检验结果均呈阳性。5、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4月20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双峰县永丰镇金阳宾馆507房,从王自荣身上查获并扣押11小包白色晶状物和15粒红色片状物,在房间电脑桌上查获并扣押1包白色晶状物、1包红色粉末状物品,在王自荣的棕色背包内查获并扣押1包白色晶状物、人民币750元,在王自荣的手上查获2台手机。6、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证明公安机关收缴王自荣冰毒净重6.7764克,麻古净重1.4943克。7、追缴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王自荣违法所得750元被追缴。8、双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吸毒,2015年4月21日,席某、宋某、毛某分别被行政拘留。9、金阳宾馆入住及押金凭证,证明王自荣2015年4月20日入住金阳宾馆507房。10、辨认笔录,证明席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他的男子王自荣;宋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的“自伢子”就是王自荣;毛某辨认出收走席某200元钱的男子就是王自荣;谢某辨认出4月20日晚送毒品到租房的男子就是王自荣。11、娄底市公安局(2015)165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双峰县公安局从王自荣处收缴的红色片状物品净重1.4943克,白色晶状物净重6.7764克,经检验,前者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后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日下午,他到席某、谢某租住在玉盘小区附近的房子里玩,谢某、席某,毛某在房间里,他们讲要买200元的冰毒、麻古来吸,他拿席某的手机打给“自妹叽”,说要买200元的冰毒和麻古。后“自妹叽”过来,卖了一小包冰毒和一粒麻古给席某,他和席某将毒品吸食了,毛某也吸了,后他们被公安民警抓获了。13、证人席某的证言,证明他和谢某在双峰县永丰镇玉盘小区附近的华芳网吧二楼租了房。2015年4月20日晚上7时许,他和谢某、宋某、毛某在租房内,他对宋某讲要买200元钱的冰毒和麻古吸食。宋某拿他手机跟别人联系,讲拿200元钱“东西”,要对方送到华芳网吧二楼来。过了十多分钟,宋某去开门,那个贩毒的人进了屋。他将200元钱放在客房的桌子上,那个贩毒的男子从身上拿出二个透明小塑料袋,其中一个装着约0.4克冰毒,另外一个装着大半粒红色的麻古(约0.05克)放在桌上,那个男子将桌上的200元钱放进了口袋后,跟宋某说了几句话,就离开了。他和宋某就将冰毒和麻古吸食了。1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日晚上7时许,她和毛某、席某、“优妹叽”在双峰县永丰镇玉盘小区附近的租房内,后来了一个男子,从身上拿出二小包透明塑料袋,一个里面装着白色的东西,另外一个装着红色的东西,放在客房的桌子上,她和毛某到隔壁卧室待了一阵,后她和毛某又回到客房。过了约半个小时,民警进来将她们抓获了。15、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日下午,她和谢某、席某、“优妹叽”在租房内,“优妹叽”发信息、打电话要买东西,她知道是要买冰毒和麻古吸食。后她看到一个男子到了房间,从席某处接了200元钱后就走了。“优妹叽”也坐在那个房间里,有一个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摆在桌子上。席某和“优妹叽”用这个工具吸食毒品,她也吸了,后她们被民警抓获了。1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日下午,他来到金阳宾馆507房,就王自荣一个人在,他看到电脑桌子上有吸壶,旁边有2条用锡纸包着的冰毒和麻古,他就用打火机烧着锡纸通过吸壶吸食,王自荣也过来吸,电脑桌上的2条冰毒和麻古被他们轮流吸食完了。晚23时许,公安人员到金阳宾馆507房将他和王自荣抓获,公安人员在王自荣身上查获11小包冰毒和15粒麻古,在房间电脑桌上查获1包冰毒扣1包麻古粉末,在王自荣的棕色背包内的白色卡包内查获1包冰毒,在王自荣的手上查获2台手机。他吸食的冰毒和麻古是王自荣的,金阳宾馆507房间是王自荣开的,公安机关在507房查获的冰毒和麻古是王自荣的,王自荣也当场承认了。17、被告人王自荣的供述,供称2015年4月20日19时许,在金阳宾馆507号房用2条锡纸、吸壶吸食冰毒、麻古。过了一会儿,朋友蒋某也到507号房来玩。“民伢几”打电话到他手机上,问他在哪里,他说在金阳宾馆,“民伢叽”问有没有毒品冰毒、麻古,他就挂了电话。到23时公安民警进来将他和蒋某查获,在他身上查获11小包冰毒和15粒麻古,在房间的电脑上查获1包冰毒和1包麻古粉末,在他的棕色背包内的白色卡包内查获1包冰毒,还查获他2台手机。金阳宾馆507房间是他开的,在507房间内查获的冰毒和麻古都是他的。原审认为,被告人王自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达到7克以上不满1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自荣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在王自荣处查获的毒品应作贩毒数量认定,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自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自荣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经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王自荣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自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7克以上不满1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王自荣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经查,原审根据王自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王自荣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雄审判员 王芝芝审判员 张菖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叶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