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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慧英与余欢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英,余欢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16号原告胡慧英,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北峰区。被告余欢欢,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750号。负责人肖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慧英与被告余欢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伤情反复需要继续治疗,并与两被告协商赔偿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慧英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慧英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奇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