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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谭丹成与周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丹成,周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谭丹成。被执行人周长林。申请执行人谭丹成与被执行人周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长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长林房屋{房屋登记在周杨(系周长林之子)名下;房屋位于远安县鸣凤镇领袖天下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0-42-1-2**号}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