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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3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郭冀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唐山市分公司,郭冀宏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3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代表人:张小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冀宏。委托代理人:王海飞,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唐山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唐山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