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刑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光述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95号罪犯张光述,男性,1965年10月29日出生,四川省彭州市人,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6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30000元(未赔偿)。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6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8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4月1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10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光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案后未履行赔偿义务,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