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符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3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38号原告:符某,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周某甲,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符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志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周某乙。被告2010年从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离职至2014年期间,没有工作,收入不稳定,家庭及个人费用基本上由原告负担。被告自2014年5月起经常三更半夜才回家,对家庭照顾极少、不给家用,甚至向原告索要钱财,而且因原告购买了几件衣服,被告的母亲有意见,原告基于被告母亲是老人就没有跟她沟通,找被告沟通,被告却不理解。原告于2014年11月发现被告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加上之前的所作所为,原告对双方的婚姻已经心灰意冷,双方已于2015年1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周某乙十八周岁止,十八周岁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如周某乙在教育阶段出现择校费,双方平均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广州市荔湾区浣南东街24号801房住房一套判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约120万;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某甲辩称: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所有基本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不认同。除2013年有几个月的供楼款由原告支付外,其余均是被告负担。至于被告向原告索要钱财,是夫妻之间的正常事情。被告认同原告提出的对家庭和小孩关心甚少,被告已做深刻反省。被告于2014年5月份深更半夜回家是由于工作需要,没有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原告提出被告性格过于自我,做事不顾他人感受是因被告从原告笔记本发现原告与其同乡师兄有所来往,虽然被告相信原告的为人,但被告一直以来都怕原告被他人占有,因此,被告每次闹矛盾时都提出这件事来伤害原告,确实没有顾及到原告的感受,现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恳请原告原谅被告,给被告一个机会,重建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近年,由于被告离职后再创业及其它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中,被告恳请原告原谅,重建完整的家庭,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多年的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也有长久共同生活的良好愿望。虽然由于被告离职后再创业及其它家庭生活琐事而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加强沟通,是有和好可能的,现被告已表示希望给予机会改善夫妻关系,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彼此之间的缘分,尽量尝试维持家庭的圆满与完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符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房志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若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