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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纯来、李小曼等与江西省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江西省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周垅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纯来,李小曼,江西省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江西省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周垅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2民初157号原告胡纯来。委托代理人李先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小曼。被告江西省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负责人盛新贵,村委会主任。被告江西省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周垅组,住所地: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周垅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纯来与被告江西省共青城市江益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江益镇荷塘村周垅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纯来、李小曼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纯来、李小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胡纯来、李小曼承担。审 判 长  熊爱民人民陪审员  袁强强人民陪审员  熊南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