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5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树会与田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会,田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903号原告王树会,农民。被告田海龙,农民。原告王树会与被告田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树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会撤回对被告田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6元,已减半收取3313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王树会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建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