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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振诉米云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米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120号原告杨振,男,汉族,57岁。被告米云强,男,汉族,4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与被告米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于2016年3月16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米云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杨振承担。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