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振诉米云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米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120号原告杨振,男,汉族,57岁。被告米云强,男,汉族,4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与被告米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于2016年3月16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米云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杨振承担。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花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