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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金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金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建权,孙雪珍,宁波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巨角龙电器有限公司,王焕江,胡巨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吴自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和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金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卢建权,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08095990被执行人: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北、兴慈四路西。诉讼代表人:罗杰,该××管理人的负责人。被执行人:卢建权。被执行人:孙雪珍。被执行人:宁波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沈雪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巨角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巨朗,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8807265519被执行人:王焕江。被执行人:胡巨朗。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289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金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日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建权、孙雪珍、宁波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巨角龙电器有限公司、王焕江、胡巨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1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