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袁明义与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义,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2200号原告袁明义,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苗宏玲,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9号4号楼1321室。法定代表人翁超凡,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总经��,住福建省莆田市北高镇,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袁明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恩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苗宏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本是朋友关系,2015年10月初,被告因资金紧张,找到原告帮忙,于是向原告借千足金板料2287.39克,双方约定于一个月后将同等材料返还给原告,但是时至今日仍未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千足金板料2287.39克。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袁明义板料2287.39克[贰仟贰佰捌拾柒点叁玖克],注��千足金板料借款人:翁瑞花2014年10月13日”并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原告称其经营珠宝、首饰,被告也经营金饰品生意,被告借用上述千足金板料(黄金材质)用于周转使用,被告答应1个月就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欠条、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拖欠原告2287.39克黄金材质的千足金板料,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将上述拖欠的千足金板料归还,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千足金板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到庭陈述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袁明义重量为2287.39克黄金材质的千足金板料。案件受理费4503元,由被告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袁明义已交纳,北京金永恒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袁明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