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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7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恩欣龙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辉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恩欣龙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博辉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745-3号原告深圳市恩欣龙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街道宝龙社区清风大道华强三洋工业园厂房2栋2层。法定代表人刘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永丰,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博辉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油松路昊创工业厂区3#厂房。法定代表人孙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恩欣龙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辉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恩欣龙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恩欣龙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58元,保全费4078元,由原告深圳市恩欣龙特种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