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炫吉诉被告梁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炫吉,梁树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524号原告:陈炫吉,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梁树贵,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炫吉诉被告梁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炫吉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炫吉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树贵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炫吉撤回对被告梁树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炫吉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