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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财保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连民等诉彭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连民,赵连义,赵连兰,赵秀英,彭志刚,彭天德,王文文,刘美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20号之一申请人赵连民,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连义,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连兰,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秀英,女,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彭志刚,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彭天德,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文文,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美珍,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连民、赵连义、赵连兰、赵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彭志刚、彭天德、王文文、刘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志刚驾驶的鲁QAXX**号轿车一辆及被申请人王文文驾驶的鲁Q2XX**号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彭志刚驾驶的鲁QAXX**号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文文驾驶的鲁Q2XX**号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化恕审 判 员  路晓玲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