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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陈保纲与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纲,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纲,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法定代表人侯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京怀劳人仲字(2016)第02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千八百八十二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鸿兴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