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兴业县。法定代表人凌志锋,总经理。被执行人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法定代表人卢胜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调查,被执行人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贵港市胜江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陆海锋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