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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民一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邢双喜与甄奇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双喜,甄奇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1688号原告邢双喜。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奇朋。委托代理人张世科,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双喜与被告甄奇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双喜承担。审判员  高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