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邢双喜与甄奇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双喜,甄奇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1688号原告邢双喜。委托代理人梁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奇朋。委托代理人张世科,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双喜与被告甄奇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双喜承担。审判员 高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