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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638号原告:黄某。被告:叶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华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组成由审判员唐华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高娃、庞茗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励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被告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子叶某丙出生,××××年××月××日婚生女叶某乙出生。婚后,被告经常用恶语侮辱���殴打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子女也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严重创伤,为了原告的自身健康及给予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叶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3、存款20000元归原告所有;4、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庙山社区高坎头村13号之左约200平方米的三间平房归原告所有;5、比亚迪汽车(发动机号:215020819;车牌号:桂E×××××)归原告所有。原告黄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证明为购买比亚迪汽车负债2万元;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叶某乙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儿;3、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证明比亚迪汽车是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4、抵押合同,证明购买的比亚迪汽车用于贷款抵押;5、信用卡交易明细表,证明购买比亚迪汽车��首付款由原告支付;6、证明,证明叶某乙是原被告婚生女儿的事实;7、证明,证明婚生子叶某丙在高德卫生院出生的事实;8、税收缴款书,证明比亚迪汽车的购买价值。被告叶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婚生女叶某乙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分,原告为购车借的2万元被告不知情。被告叶某甲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出院记录两份,证明被告于2014年7月、××住院治疗。经开庭审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的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5-8不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1的三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所举证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合本案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叶某丙,××××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叶某乙。2015年8月23日,原告向其母亲以抵押贷款方式购置比亚迪汽车一辆(发动机号码:215020819;车牌号:桂E×××××)。原告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感情,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本案争议焦点:一、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破裂及婚生女叶某乙的抚养权归谁?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及婚生女叶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感情,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由其抚养婚生女叶某乙更利于其成长,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叶某乙也表示其愿意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对此也表示同意,对原告请求的抚养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庙山社区高坎头村13号之左约200平方米的平房三间归其所有,因没有产权证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原告主张比亚迪汽车归其所有,因该车用贷款购置且该车已用于抵押,双方对车辆的归属及债务的负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该财产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约4万元,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甲离婚;二、原告黄某与被告叶某甲的婚生女叶某乙由原告黄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三、驳回原告黄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华泽人民陪审员  林高娃人民陪审员  庞茗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励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