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1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南丹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租住期间,为向其父母隐瞒自己未出国留学的事实,主动通过淘宝网联系制作假印章人员,支付费用,定制了三枚印文分别为“中国边检CHINA2012-12-11北京(入)0331”、“中国边检CHINA2014-09-15浦东(出)0020”、“中国边检CHINA2015-01-10北京(出)0022”的中国边检检查验讫章,通过快递收取后将其中日期为2012-12-11及2014-09-15的两枚印章加盖于自己编号为GXXXXXXXX的中国普通护照第38页上。2014年12月22日,房东在该房屋内发现上述三枚伪造印章而报警。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瞿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真伪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实际使用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马某某的到案经过。3、被告人马某某的多次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三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万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