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悠祥、叶芳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悠祥,叶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徐悠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叶芳云,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以(2015)青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叶芳云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小轿车壹辆,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叶芳云名下所有车牌号为桂A×××××的小轿车壹辆。二、续行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年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