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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麻永才、刘雁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麻永才,刘雁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56-1号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MANNING)委托代理人康丹,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永才,住乌海市。被告刘雁宾,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麻永才、刘雁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麻永才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永才的起诉。诉讼费:鉴定费12,000元(被告麻永才已预交),由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