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麻永才、刘雁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麻永才,刘雁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56-1号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MANNING)委托代理人康丹,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永才,住乌海市。被告刘雁宾,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麻永才、刘雁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麻永才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麻永才的起诉。诉讼费:鉴定费12,000元(被告麻永才已预交),由原告卡特比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