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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泰食品有限公司,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泰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泽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三万九千九十二元六角六分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