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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铜陵振兴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振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字第10号被执行人:铜陵振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范家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中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振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34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陈浩林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双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