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金为与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为,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328号原告李金为,男,1944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店乡东寨村。被告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民委员会,地址: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法定代表人段晓东,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为诉被告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为撤回对被告涉县偏店乡南寨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为负担。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