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庆玲与陈黎明、楼林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玲,陈黎明,楼林君,楼浜勤,吴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庆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黎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林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浜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艳红。上诉人朱庆玲为与被上诉人陈黎明、楼林君、楼浜勤、吴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庆玲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庆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金佳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