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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罗忠平,高柏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罗忠平,高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忠平,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XX。被执行人高柏慧,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XX。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忠平、高柏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并于2016年3月9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罗忠平、高柏慧未到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4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4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xx房屋(以上均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282户,其中住宅有证280户,非住宅有证2户。另有独立未经登记建筑7户。建筑面积17943.64平方米,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2014年10月27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13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罗忠平、高柏慧系重庆市江北区xx号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31.97平方米(其中罗忠平占20平方米,高柏慧占11.97平方米)。2014年11月4日,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报告》(简称《评估结果报告》),确定罗忠平、高柏慧所有的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7130元。2014年11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简称区房管局)向罗忠平、高柏慧送达《评估结果报告》。2014年11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征收中心(简称区征收中心)与罗忠平、高柏慧进行协商谈话,未果。2015年2月10日,江北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罗忠平、高柏慧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4月30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罗忠平、高柏慧进行协商谈话,罗忠平、高柏慧各要求补偿货币50万元,合计100万元。2015年7月2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5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一、对被征���人罗忠平、高柏慧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xx号房屋实施征收。二、按照《石马河庙溪嘴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713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320850元,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江北区xx号(两室一厅、钢混结构、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1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90天,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三、被征收人罗忠平、高柏慧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xx号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7日、7月10日,江北区政府分别向罗忠平、高柏慧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罗忠平、高柏慧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月11日、1月26日,江北区政府分别向高柏慧、罗忠平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罗忠平、高柏慧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罗忠平、高柏慧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59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柳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