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黄增山与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增山,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985号原告:黄增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吉彭,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增山诉被告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增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增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增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增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