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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黄增山与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增山,陈清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985号原告:黄增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吉彭,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增山诉被告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增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增山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增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增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