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葛某某,男,汉族,28岁,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新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