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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8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8民初2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葛某某,男,汉族,28岁,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新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