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胡斌与上海妈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斌,上海妈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妈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春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贵芳,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斌与(被上诉人被告)上海妈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胡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旺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茜、李云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继雄担任记录。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贵芳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胡斌、被上诉人上海妈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9时在本院202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开庭时,浙江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贵芳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胡斌及上海妈说公司未到庭。作为本案的上诉人胡斌未按时到庭,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斌承担。审判长 王旺山审判员 曾 茜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继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